自贡某论坛网民散布富顺山火谣言,警方及时查处

自贡日报 2018-03-11 20:01 大字

(记者 黄永刚)3月11日,富顺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散布谣言案,对违法人李某(男,38岁,富顺县赵化镇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3月10日8时许,网民“最不老实"在自贡在线发布了一条帖子,内容为“昨天3月9日富善镇,因一位老头烧田草草引发火灾,这是昨晚半夜2点过后的视频"在视频中有多处民房着火,此条信息发布后引来了广大网民的关注,截止3月11日12时许,此信息阅读量达672次,互动量32次,部分网民质疑灾情,造成了较坏的影响。

富顺公安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发布、传播相关信息时,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若随意散布不实信息,造成影响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闻链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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