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杀买卖野生动物有啥后果

甘肃经济日报 2020-05-14 00:34 大字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苏叶

案例一: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杨甲某、杨乙某携带钢丝扣等作案工具,私自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南县大依玛隆冰幅沟,布设钢丝扣37个和铁夹2个。自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期间,二名被告人布设的钢丝扣和铁夹共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6只。

祁连山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甲某、杨乙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涉案物品均依法没收;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2018年9月,被告人根某在成都一药材市场以500元价格购买带角藏羚羊头骨一个,并将头骨摆在自己经营的藏饰珠串店出售;2019年4月,根某在武威市一流动摊贩处以150元价格购买棕熊趾制品一个,并将其摆在自己的店中出售。4月30日,根某被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当场查获。

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藏羚羊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棕熊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保护野生动物,从来都不应是一句口号。不仅需要法治的力量,还需要人们观念上的转变。今天,我们和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一起聊聊非法捕杀贩卖野生动物的法律后果。

记者: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何定罪量刑?

姜律师: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记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非法经营和购买是否属于犯罪?

姜律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姜律师提醒,在这场疫情的考验之下,我们不得不再次审视人与野生动物,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利,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必须做到不猎捕,不买卖,不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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