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条意见之一
为加快推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非公有制经济对县域经济的支撑作用,山丹县委、县政府于2019年2月22日出台《山丹县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条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进行刊登。
第一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在批准建设期内建成投产并通过环评、安评等验收,当年纳税总量达到50万元(含)及以上的企业,按当年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年纳税增量(以上年为基数)在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含)及以上的,按照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分别给予20%、30%、40%、50%的奖励。
对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困难企业,按照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数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二条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县政府确定为困难企业的),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低于总出让价款的30%,实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地方式。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正常经营的企业,已建成且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厂房等设施,可通过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审计局、市生态
环境局山丹分局、规划局、园区办等部门联合评估认定程序补办手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改造的环保设施按总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运行费用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三条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国内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且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且成功融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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