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之二

张掖日报 2020-06-30 10:52 大字

第三章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办的重点鼓励类工业项目,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全额征收入库后,年终由财政将实纳税额的4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三年内实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一年内建成投产即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的,5年内实纳土地使用税10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二年内建成投产即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的,4年内实纳土地使用税10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三年内建成投产即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的,3年内实纳土地使用税10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建设期超过三年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企业进行技改扩建的,建成投产后三年内企业实纳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项目(不含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人防费)30%奖励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人防费)50%奖励支持企业发展;投资城市棚户区的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人防费)50%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投资者在县内国有产权交易中应上缴地方财政的税收,在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服务、培训过程中实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实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财政将实纳税额的10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投资新办企业在审批登记中只收取工本费,产权交易中涉及的各类费用,由财政将实缴费用的50%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及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外,均按下限收取。

第四章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县政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信贷政策,积极为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加大信贷资源向投资企业倾斜,优先将企业纳入政府和银行共同注资设立的“银政通”“助保贷”“双创贷”等信贷产品客户池,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少收费环节,在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支持投资企业在“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在国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成功融资的企业,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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