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张掖日报 2021-02-10 12:19 大字

陶志军(三闸镇三闸村1社村民):

我局于2020年8月5日向你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甘区水罚字〔2020〕1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进行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一、拆除水云桥以北300米处原瑞祥山庄内机井取水工程设施、机井管理房,封闭回填取水机井。

二、逾期未拆除取水工程设施,未封闭回填取水井,由我局组织拆除和回填,拆除取水工程设施和封闭取水井的费用由你承担,可按照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费用处以等数额的罚款。

你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组织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现住址无人,无法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将《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甘区水催告字〔2021〕1号)公告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甘州区水务局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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