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甘州区农业农村局甘州区卫生健康局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巩固文明城市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范围:甘州区行政区域的养犬限养区指主城区、滨河新区、城郊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机场等公共区域。城乡结合部四至具体为:东至金张掖大道、西至西三环路、南至南二环路、北至北三环路(艾黎大道)。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登记。
三、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责令犬主予以整改。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疫咨询电话甘州区农业农村局:0936-8212277
办理犬只准养证咨询电话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治安大队:0936-5918045
举报投诉电话市公安局甘州分局:0936-110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0936-8889118
甘州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0936-8213155特此通告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甘州区农业农村局
甘州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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