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非儿戏 签字需谨慎
本报记者 苏叶 实习生 刘艳宏
案例1:
被告张甲、张乙、范某、石某四人系亲戚关系。2017年3月某日,被告张甲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潘某借钱。潘某于当日委托他人通过银行转账向张甲指定的借款接收账户出借人民币20万元整,被告张甲给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双方就借款期限、利息及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并由被告张乙、范某、石某共同对该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满后,被告张甲(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利随本清。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张甲(借款人)向原告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至2018年8月8日全部清偿;被告张乙、范某、石某对其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四被告负担。
案例2:
张掖市2018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甘州区委组织部向甘州区法院发出《关于对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的函》,委托甘州区法院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4名村干部和7名大学生村官进行资格审查。经过甘州区法院审查发现,某村党支部书记李某为他人提供7万余元的借款担保,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偿还借款。因此,张掖甘州区法院建议区委组织部取消了该村支部书记的报考资格。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在朋友的借款担保书上签字没什么大不了的,不过就是帮朋友一个“小”忙而已。殊不知,就在你签下名字的那一刻,你就已经承担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有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前程。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担保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答疑解惑。
记者:在我们签订借条的时候,为了保证借款人能够在借条到期的时候按时还钱,就会写下担保协议,那么担保协议有几种担保形式?有什么不同?
姜律师: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最大的不同就是,一般保证要穷尽借款人的履行能力仍不能还清这笔债才会找到担保人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是只要到了还款期,债主可以很任性地找借款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履行全部的债务。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记者:遇到借款人不愿意还款,甚至跑路,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姜律师:如果担保人不想成为“背锅侠”,在签订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担保责任种类时就要注意了,一定要在合同上注明是一般保证责任,或者明确写清楚“当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在执行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时,本担保人愿承担余下债务的担保责任。”这样只有在借款人还不起钱的时候才会找担保人。
记者:如果借款人不还钱,作为担保人也会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姜律师:不管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进入执行阶段才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法院没有判决就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相当于向社会宣布这个人是不诚信的“老赖”,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等方方面面都要受到限制,法院执行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姜律师提醒,担保不是儿戏,在发生借贷关系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还需慎重考虑自己及借款人的经济能力,尤其是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如果只是出于亲情或碍于情面,盲目提供担保,一旦借款人没有履行债务,担保人就要为自己的担保行为埋单,否则就会使自身的经济或征信受损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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