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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张掖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张掖日报 2017-11-22 12:53 大字

[摘要]张掖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就业创业

1.进城务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

适合农民进城务工的岗位从工作性质上划分,主要有三大类:

一是技术工。比如砖瓦工、焊工、管工、电工、修理工、厨师等等。还有要求更高的需要持证上岗的职业,有技术的农民比较容易找到工作,工资也较高。

二是简单劳动。简单劳动不需要特殊的技能,经过培训就可以胜任。比如:一般企业的体力劳动者、商店与市场营销人员、保安、清洁工、家庭保姆、搬运工等。这种类型的工作,求职的人多,竞争激烈,工资相对技术工种要低一些。

三是个体劳动者。一般指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比如:经营地方特色小吃、土特产品、小家电修理等。

2.进城务工前应接受哪些方面的培训?

(1)基本的职业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包括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技能培训,如车工、电工、装饰装修工、花卉园艺工、护理工、厨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等。

(2)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如《劳动法》、《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增强务工者遵纪守法和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3)选择何种培训。需要根据自己的文化基础、经济实力、就业去向和兴趣等综合考虑。学习是一个持之以恒的过程,进城务工之前要学,进城务工之后仍要不断地学习,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3.农民工返乡创业能享受那些扶持政策?

(1)返乡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并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并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返乡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各项税款。

(3)可以免费接受一次创业培训、一次求职创业介绍、一次职业技能鉴定。符合个人创业就业担保贴息贷款条件的,可申请10万元的个人创业就业担保贴息贷款,第1年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符合地方财政贴息创业就业担保的,可在创业注册地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由市、县(区)财政按基准利率的75%贴息。

(4)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享受最高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等情况与贷款人协商确定,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5)对创办企业内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给予企业每人15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新注册成立的生产型小微企业当年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培训补助。

(6)入驻市内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的孵化期和初创型小微企业,可申领5000-10000元的创业券。享受租金“三免两减半”,即:前三年免收租金,第四年、第五年减半收取。进入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小微企业,符合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等条件的,政府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创办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可按0.2%-2%的比例,依法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个转企”的小微企业在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内缴纳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5年后,由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新增部分,财政按照75%给予补助奖励,补助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渠道承担。

(8)创办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型小微企业,超出国家免税政策范围的,前三年按其当年上缴税收额度给予同等数额奖励。

4.创业成功后可以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1)创业成功被表彰为市级创业典型的个人,政府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奖励;被表彰为市级创业典型的小微企业,政府给予5万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当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和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先锋企业或个人,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经省级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典型,可享受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当年企业获得国家正式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转化利用的,政府给予4000元、3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成功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申报企业5万元;获得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出口创汇小微企业,当年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工业小微企业进入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行列,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他各类小微企业纳入“限上”(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成长型小微企业可通过政府性担保、“助保贷”等获得低成本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

(3)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实现上市或成功融资的按照市级直接融资奖励办法落实奖励资金。

(4)对首次升规的小微企业,以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基数,对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新增部分,按50%给予财政补助,连续补助3年,补助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对首次升规的小微企业自升规之日起3年内,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对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按照50%的比例,由地方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给予奖励。

劳动权益保障

5.进城务工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务工的劳动者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4)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6.农民工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需要法律援助,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组织或部门寻求帮助;

(5)务工过程中遇到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缴纳或劳动权益维护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时,可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

7.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有争议问题时无法证明);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用工满1个月内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每月要按双倍工资补偿。

8.用人单位能否扣留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收取定金、保证金?

国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取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这样非法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9.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10.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务工就业时,应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情况。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2)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节等规章制度。

(3)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个人应妥善保管。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咨询,确认合同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

11.务工就业时不能签订哪几种合同?

(1)“口头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

(2)“生死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未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注明安全卫生义务,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

(3)“两张皮合同”。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4)“押金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农民工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民工可以拒绝;实在无法拒绝,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据,以备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作为证据。

(5)“卖身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和拘禁农民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3.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5.劳动者如何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件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1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17.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1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19.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20.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工资平均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1.农民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2.什么是工伤保险?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或供养亲属从国家、社会得到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

23.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必须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大致有如下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复发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算作工伤。24.什么样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上述伤害即使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不能算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5.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要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6.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职工经工伤治疗,伤情相对处于稳定状态后存在残疾,影响其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就应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历、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病或非因公伤残职工也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7.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享受什么待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治疗而暂停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这一期间称作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评残前,原待遇不变。

28.在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停止?

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工亡职工的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如工伤职工已经康复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应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但这种补偿是有法定条件的。

29.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这样就保证了参保和未参保人员在发生工伤时,享有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不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工伤保险是为分散企业的风险而建立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就应由企业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30.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31.对哪些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基本公共服务

32.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务工居住地接受教育享受哪些政策?

(1)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务工居住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农民工随迁子女可就地就近入学,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学籍管理。

(2)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国家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分别补助1000元、1250元。

(3)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可享受农村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可享受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33.进城务工后随迁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怎么办?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自2013年起,具有甘肃省连续两年初中学籍的,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在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前提下,进城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自2013年起,均具有三年以上甘肃省户籍,且子女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2014年起,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户籍和三年学籍的,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自2015年起具有甘肃省连续高中三年学籍的,可在甘肃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34.农民工可以享受哪些公共卫生服务?

(1)农民工可享受同居住地居民同等的疾控预防服务,自愿咨询检测、综合干预、抗病毒治疗等艾滋病预防干预。

(2)农民工全部纳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免费提供婚前检查、避孕节育药具、优生检测等计生服务。

(3)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居住3个月以上)享有同等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

35.政府为农民工提供哪些文化娱乐服务?

(1)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

(2)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互联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3)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

(4)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5)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依托各类学校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

36.政府为留守人员提供哪些关爱服务?

(1)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按照“青年志愿者团队+农民工子女+接力”的项目模式,组织青年志愿者团队与农民工子女建立结对关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及驻村干部定期家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性格孤僻、生活困难、残疾患病、有不良倾向的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妇女干部、志愿者、“五老”、留守妇女结对帮扶,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分类救助。

(2)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农家书屋”、“七彩小屋”、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等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阅览图书、假期活动、电话和视频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3)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开展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行动,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

城镇落户

37.在务工地如何办理《居住证》?

在实际居住地工作生活30日以上可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时,应准备好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或(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

38.农民工取得《居住证》后可以享受哪些基本公共服务?

农民工取得《居住证》后可参加务工地社会保险、缴纳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义务教育、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

39.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有没有条件?

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没有限制条件。国家已全面取消城镇就业、居住人口落户限制。农村学生升学和复原、退伍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一律可在城镇落户;专业技术职称、各类专业技能人员,一律可在城镇落户;在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需要自愿在城镇迁移落户。

40.如何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

(1)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保留不变。

(2)市、县(区)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3)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优先支持有稳定非农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41.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吗?

凡在本市区域内有稳定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守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均可就近选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市、县(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

42.农民工如何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申请审核表》、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个人申报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4%。

44.进城务工人员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销户提取前必须先还清贷款。

45.进城务工人员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

进城务工人员自开户缴存之日起,连续按月足额缴存3个月以上的,以本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得以补缴方式获取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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