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
本报讯近日,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张掖市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全市企、事业单位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
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调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6元,二级伤残增加101元,三级伤残增加97元,四级伤残增加92元,五级伤残增加87元,六级伤残增加78元。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增加50元。五至六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月调整到248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19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148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月增加48元,其他亲属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6元。 (张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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