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7年8月1日张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摘要](2017年8月1日张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张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公布当选结果之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批准任命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布表决结果、颁发任命书之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布表决结果、颁发任命书之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任命后一个月内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实施。
第七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八条宣誓仪式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形式进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人宣誓时应着正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宣誓人员应着制服。
第九条宣誓仪式开始时,宣誓、监誓人员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宣誓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宣誓仪式,监督宣誓人宣誓。
本办法由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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