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法院 首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民事案件
临泽讯近日,临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该案是临泽法院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关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规定审理的第一起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2017年4月,被告罗某某、刘某向案外人张某借款25000元并约定利息,由原告刘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2019年12月,原告刘某某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3000元。原告刘某某遂将被告罗某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追偿代为偿还的借款,案件受理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届满后,承办法官经庭前阅卷认为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新法规定,采用一人独任模式审理该案。
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项规定,打破了以往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规定,扩大了独任审理适用范围,免去了简单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选任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庭后合议等程序性事项,节约了司法资源、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也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便捷、多元、公正、高效诉讼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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