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铲除一村霸恶势力 一个村干部的蜕变

张掖日报 2018-11-12 10:55 大字

1975年7月28日,曹某出生于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沙井村十社。由于家里世代为农,他曾经和中国农村千千万万的农家后生一样,成人后子承父业,当了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如果没有当社长和村干部的这段经历,如果在由一个朴实的农民一步步成长村干部的这段岁月里,他及时将自己内心日益滋生膨胀的蛮横邪恶之欲遏制于无声,他现在也许还是乡里的一个好农民,村里的好干部……可惜的是,他在蜕变的罪恶之路上愈陷愈深,在担任社长、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村主任的十多年期间横行乡里,成为村民厌恶的村中一霸……2016年8月22日,曹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押于甘州区看守。2018年3月19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建贤等人医药费等合计22878.39元。顺着案件资料时间,看看这个曾经的村干部是怎样一步步陷入罪恶泥沼的。

沙井镇位于甘州区城西28公里处,是甘州区西片最大的一个乡镇,辖28个村、240个生产合作社。

2004年4月,经社员投票选举,曹某成为甘州区沙井镇沙井村十社社长。社长也称“生产队长”,是中国农村基础组成单位的“首长”。在农村,社长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因为社长是经过全社社员投票选举的,代表着全体社员的意志,肩负着管理全社日常事务、带领社员发展生产、增收致富的“大任”。然而曹某担任村社干部期间并没有做出什么让村民称道的业绩。相反,他留在村民心中的大多是动辄对村民挥拳相向、打架斗殴的负面事件,给当事村民和家庭造成了深深的伤害。案件资料显示:曹某担任社长、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前后12年时间里,随意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产、寻衅滋事作案13起。这里选取几个片段,看看这个游手好闲、寻衅滋事的社长兼村干部在村里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片段1

被害人蒋万天陈述:2007年6月24日9时许,田自胜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曹某拉一车炉渣,我到临泽拉了一车炉渣到曹某家中倒下,曹某让他的媳妇给我160块钱,曹某的媳妇给了我200元,我说找不开,曹某就站在街门上说哪里来的杂种这么牛,还说就不给我钱,让我找田自胜要去,我问曹某你说了个啥,曹某就撕住我的衣领把我搧了两个耳光,并将我推倒继续骂,我站起来时,曹某从我身上将200元钱拿走,又将我推倒在沙发上搧了三个耳光就出去了,我就报了警。被告人曹某供述:2007年6月24日早上10时许,我给田自胜打电话,让他给我拉一车炉渣,田自胜说给我找个人送过去。过了一会儿一个不认识的人给我打电话来送炉渣,我让媳妇给了他两百块,那人说找不开,就要170元,我气的很,就让媳妇给他160元,那人说不行,我说不行你拉回去找田自胜去,那个人将我推了一下,我就将他搧了一个耳光。

片段2

被害人崔家旭陈述:2008年或者2009年,我租郭彪有的门面开的修理摩托车的门市部。一天晚上11点多钟,我在店里睡觉,曹某敲我的店门并让我开门,说不开的话他就砸门。当时我听到外面人比较多,好像都喝了酒,曹某喝了酒在街上乱打人的事情我也听说过,就不敢去开门,再后来我听到曹某和其他人说摩托车的事。曹某见我不开门,就直接砸、踢门,我怕他进来闹事,就从门市部的后窗户跳了出去,并给110打了电话。之后沙井派出所的民警高吉军开车到了现场,这时曹某已经跑了,我的门市部外面的卷闸门和里面的铝合金门都被踏坏,门市部里摆着的几辆摩托车的大灯也被踏坏。第二天,贾儒受曹某之托找我私了此事,愿意赔偿损失,后来曹某给我赔偿了4000元钱,双方没有写协议,事情就算完了。我是外地人,曹某是本地人,我以后还要在街上做生意,不想得罪曹某,就将事情私了了。被告人曹某供述:七八年前的一天中午,我和韩文国等人在崔家旭门店隔壁的酒楼喝酒,吴培杨说他的摩托车丢了,还说好像看到摩托车被推到崔家旭的店里了。我和韩文国及韩文国的小舅子就下去看,韩文国说砸,韩文国的小舅子就用脚踏崔家旭的店门,把门踏开,进去后没有找到吴培杨的摩托车。后来韩文国去了外地,让我把事情解决一下,我请了和崔家旭关系好的王玉龙去协调解决,我记得韩文国给崔家旭赔了两三千元钱,钱是韩文国给的,我又给了崔家旭。

片段3

被害人郭伟陈述:2013年2月17日下午,我和我二姐郭雅梅在家里,曹某开车到了我家门口,从车里下来社长王国强两口子,这时我父母亲、大姐刚好也到门口,曹某就进来到上房客厅坐在了沙发上。曹某用手拍了一下茶几,我大姐对曹某说不要拍,曹某就开始骂人,社长王国强劝时,被曹某推倒在沙发上打了两个耳光,在后背上捣了三、四拳头。我抱住曹某的胳膊,曹某转过来用脚踢我,我父亲过来拦曹某,曹某就开始骂我。王国强劝的时候,曹某把王国强推搡出了街门,进来后曹某用拳头把门上的一块玻璃打烂。曹某再次把我按倒在沙发上时,我二姐挡时曹某用手背打在我二姐的鼻子上,把鼻血打了下来。之后曹某上到茶几上蹲下,后又下来举起茶几扔在了地上,又站在了茶几上一脚把茶几子踏破了。后我打电话报警,我大姐打电话叫来了我姨父闫守枚、姨娘郭建华,还有贾兴宏、杨晓花两口子。我看见曹某把贾兴宏按倒在沙发上,贾兴宏的鼻子流血,后贾兴宏、闫守枚把曹某按在沙发上,曹某还用拳头打在我父亲的嘴角处,闫守枚起来拦曹某时,曹某骂闫守枚,又一拳打在闫守枚的鼻子上,把鼻血打下来了。曹某又骂贾兴宏,并一脚把贾兴宏踏倒在地上,贾兴宏起来把曹某抱住摔倒在地上,后沙井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被告人曹某供述:2013年2月14日,郭建勤的妻子党爱花给我发短信“在干什么”,我妻子知道了和我闹了几天。2013年2月17日15时许,我打电话把党爱花骂了一顿,党爱花说她和贾兴宏、闫守枚在一起,我又给贾兴宏打电话,贾兴宏在电话里骂了我。17时许,我酒醉后开车碰到王国强两口子,顺带拉他们回家,走到郭建勤家门口,郭建勤叫我进去,郭雪梅说不欢迎我,我就开始骂党爱花,并打了党爱花两个嘴巴。王国强挡架时,我把他捣在了沙发上,郭雅梅过来挡架时,我的手背打在郭雅梅的鼻子上,郭雅梅的鼻子流血了。贾兴宏、闫守枚两口子来以后,贾兴宏骂了我,我把贾兴宏撕扯住,贾兴宏、闫守枚把我按倒在沙发上,贾兴宏在我的额头上捣了一拳头。郭建勤围过来,我在郭建勤的嘴角上打了一拳。我採着贾兴宏,在贾兴宏的眼睛上拍了一巴掌,左腿上踏了一脚,把贾兴宏摔倒了,我压住贾兴宏,闫守枚在我的背部拍了两凳子,郭建勤在我的腰部拍了两簸箕,郭伟在我的左侧肋骨处踏了两脚,后沙井派出所民警和我妻子到了现场。

……

从案卷资料看,曹某2004年4月至2015年3月担任甘州区沙井镇沙井村十社社长,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担任沙井村调解委员会主任,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担任沙井镇沙井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自2007年6月至2016年8月,曹某除了上面的三个片段,还深深伤害了这些人。

■2010年8月27日14时许,曹某在甘州区沙井镇陈三海家中和被害人张荣饮酒期间,曹某无端辱骂张荣,张荣遂与曹某争吵,后曹某将张荣拉至沙井镇十社铁路洞子附近,将张荣殴打致伤。经甘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张荣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痛、头晕及恶心、呕吐,CT检查示:左侧眶周及颞部头皮血肿,其伤势属轻微伤。

■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曹某酒后在甘州区沙井镇赵宏伟经营的“宏伟综合经销部”门口,无故损毁赵宏伟经销部库房的门窗。经甘州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426元。

■2013年6月的一天,曹某在甘州区沙井镇沙井村十社居民点与被害人王国虎谈制种款时,无故将被害人王国虎殴打致伤。经甘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国虎头部及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痛、头晕,腹部闭合性损伤,其伤势属轻微伤。

■2013年7月30日晚上,曹某在甘州区沙井镇徐正虎家中和被害人王兴林饮酒期间,曹某提出若其担任村主任,要王兴林担任村文书,遭到王兴林拒绝,曹某遂殴打被害人王兴林。

■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在甘州区沙井镇贾东家中,伙同他人无故殴打被害人贾东,将其致伤。经甘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贾东头面部、胸部及腰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头皮血肿,胸腰部软组织损伤,其伤势属轻微伤。

■2014年2月的一天,因被害人王育虎借曹某的2000元钱被村上抵扣制种款,被告人曹某酒后在甘州区沙井镇街上强行拉扯王育虎要求重新算账,遭到王育虎拒绝后,曹某无故殴打王育虎。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在甘州区沙井镇杜建军家中,因制种款纠纷,曹某将被害人杜建军强行拉至沙井十社桥墩附近进行殴打。

■2015年6月的一天,曹某在甘州区沙井镇其经营的棋牌室内和被害人马彬玩牌期间,因中途马彬提出不玩而引起被告人曹某不满,曹某遂殴打马彬,致其受伤。

■2016年1月的一天,曹某因怀疑被害人党兴军、王玉萍、李建福揭发其给沅博公司所送草料有问题,将党兴军、王玉萍、李建福叫到甘州区沙井镇其经营的棋牌室内,对党兴军、王玉萍进行殴打。

■2016年8月14日20时许,曹某酒后在甘州区沙井镇沙井村四社一号住宅楼下,无故殴打被害人雷建贤,后驾车将董奋琴碰伤,并将雷建贤停放在此的小轿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车窗玻璃损毁。经甘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董奋勤右下肢及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膝关节皮肤挫伤,其伤势属轻微伤。经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被损坏价值939元。

后记 善恶到头终有报,在深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曹某得到了应有惩罚。2018年3月19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建贤、董奋琴、雷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作出(2017)甘0702刑初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建贤等人医药费等合计22878.39元。宣判后,曹某不服,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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