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人民法院—— 远赴千里执行金融纠纷强制措施促双方和解

兰州日报 2018-06-07 03:33 大字

【本报讯】5月31日,城关法院干警赴张掖市民乐县、临泽县,一天时间内,通过对两件拒不还款的被执行人公司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在2014年、2015年,民乐县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张掖市甘州区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向招商银行某分行借款30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与利息。贷款到期后,两家养殖合作社均未按期全额还款,催讨无果的招商银行某分行诉至城关法院,经法院审理,分别判决两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84万元、156万元不等,并判决两公司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公司以各种理由依旧选择一赖到底,原告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两案均在张掖市,执行法官决定对两案采取集中执行。

当日上午,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赶赴张掖市民乐县,执行干警曾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民乐县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到城关法院领取执行文书,申报公司财产,但该公司置之不理,遂决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实施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将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时,杨某与招商银行某分行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一周之内偿还本金利息。

上午案件和解后,执行干警趁热打铁,来到临泽县,对张掖市甘州区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强制执行,在多次阐明利害关系未果的情况下,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现有财产180余头牛予以查封。面对执行干警雷霆万钧的执行态势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协调,被告当即改变拒不配合的消极态度,与原告达成和解,承诺于一个月内偿还欠款及利息。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城关区人民法院“百日会战”开展以来,通过采取多种强制措施,促使老赖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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