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付抚养费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现年16周岁,其父亲王某和母亲张某某系组合家庭。2000年3月,原告父母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4月5日原告出生。
2015年10月,原告父母因为感情不和分开生活,当时双方协商家庭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父亲王某所有,原告由母亲张某某抚养,父亲王某明确表示不承担抚养费。原告父母分开后,原告一直跟随母亲在高台县城租房居住,平时原告母亲只能靠打工维持生计,生活一直非常拮据。而被告不但不给予原告母女经济帮助,还经常到原告的住处找原告母亲的麻烦,殴打原告的母亲,被告王某的这种行为既对原告母亲造成了压力和伤害,也给原告的心里留下了阴影,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健康成长。
由于原告母亲和父亲分手时没有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原告母女居无定所,在外面租房居住,开支较大。原告一直体弱多病,看病花费不少钱。原告母亲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但被告态度蛮横,拒绝支付,王某某遂起诉法院要求其父亲王某支付抚养费。
承办结果
2018年9月3日,高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和律师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给付原告王某某18周岁前抚养费3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9年9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二、以上抚养费被告王某向本院履行后转交高台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监管,用于原告王某某生活、学习花费。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王某某系未成年人,目前正在上学,其母亲张某某多病且收入不稳定,母女二人居无定所,生活确实异常困难,王某某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父亲王某支付抚养费,既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审法官和律师为被告王某某宣讲了法律规定后,王某某同意支付抚养费,但担心抚养费会被原告王某母亲用于其他用途,不同意直接交给张某某保管,在此情况下,主审法官和律师积极和原告所在村委会取得联系,村委会领导表示愿意保管王某的抚养费并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直接交给原告王某,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案件的处理结果既保护了作为未成年人王某的合法权益,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权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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