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8名罪犯被判重刑事发高台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被严重损毁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明长城遗址是中华民族文明发展的珍贵历史遗迹,也是全人类共同的物质文明财富,一伙由8人组成的盗墓团伙,深夜开着挖掘机盗墓,对遗址造成严重破坏。8月27日,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兵等8人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晚,被告人何某某、盛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付某、于某某、崔某某、曹某某经预谋踩点后,租赁挖掘机并携带铁锨、水桶、探针等作案工具,窜至高台县罗城镇双丰村西北侧荒滩,由崔某某在罗城河桥处放哨,于某某在金塔县光电厂路口处放哨,刘某某、何某某、盛某某、付某、曹某某现场指使雇佣的挖掘机司机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对高台县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进行盗掘,挖掘出青砖后,张某某意识到刘某某让其挖掘的是古墓,便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均不能熟练驾驶挖掘机,担心盗挖古墓的行为败露,便将已开挖的坑道回填,并将挖掘机从案发现场转移数百米藏匿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组对被盗掘的古遗址进行勘察并鉴定:被盗挖的附属建筑遗址系高台县明长城双丰6号烽火台,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此次盗挖使烽火台遗址本体遭到了严重损毁。
刘某兵等8人于2016年5月12日经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8年8月27日高台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盛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于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付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崔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曹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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