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磊等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榆林日报 2020-08-10 07:00 大字

本报记者李志东报道7月29日,子洲县人民法院对曹磊等13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曹磊被判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0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曹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韩杰虎等11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个月;认定被告人石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曹磊等人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子洲县人民法院此次公开宣判,有力震慑了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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