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仲裁员不够”不受理民工讨薪案,立不住脚

新京报 2019-12-15 00:59 大字

■来论

日前,一份半年前开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走红网络。陕西子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该通知书中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员(通知原文如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度(通知原文如此)仲裁员,“我院现只有两名仲裁员,所以无法受理此案。”

在引发关注后,当地有关部门已就不当回复公开道歉,在当地纪委监委介入后,涉事企业与工人支付薪资时间达成了一致。至此,此事看似已圆满解决,但农民工欠薪却被以“仲裁员数额不够不予受理”背后的法律问题仍值得说清楚。

首先,因为仲裁员数额不够不予受理的决定,当然立不住脚。

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也有类似规定,但其“续文”也明确“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而本案并不“复杂”,子洲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此前已出具公文,证实有关公司拖欠82名工人的工资300多万元。事实清楚,并无隐晦,作为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合法合理。

当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确有规定“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等情形,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而这起讨薪争议案件,涉及人员已超10人,理应排除“独任仲裁”的形式。

但即便如此,也不等于只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让讨薪的农民工吃闭门羹。因为,仲裁员数量不足,并非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法定条件。事实上,就算本县仲裁机构人数暂时不够,考虑到农民工讨薪的实际,协调其他地方有资质的仲裁员前来“支援”,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并非难事。

农民工讨薪问题,国家三令五申,也出台了很多暖人心的好政策。早在2011年,“恶意欠薪”就已被纳入刑法。但现实中各种农民工讨薪事件,仍闯入我们的视线,令人唏嘘。究其原因,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也难辞其咎。为此,当地在对此事追责之后,也该反思,改变工作作风,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吴真晗(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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