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坠亡事件遭“假解聘”护士返岗被拒 医院败诉1年未执行
产妇跳楼事件发生当天榆林市第一医院妇产科护士排班表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供图
推开备用手术室的大门,刘丽看到了正要跳楼的产妇马茸茸,她冲上去,只抓到了衣服的一角,“然后人就不见了,掉下去了。”三年前的这幕,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原助产士刘丽至今记忆犹新。
在事件处理阶段,事发当天在二线值班的刘丽被认定为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之一。她先是被“解聘”,后又经医院安排外出学习半年。进修期满后,刘丽遵从此前与院方签订的“承诺书”返回妇产科门诊上班,却被拒之门外。
2018年12月,刘丽向绥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其返岗等诉求获得支持。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不服裁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劳动关系不存在。
2019年3月,绥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依然站在刘丽一边。判决要求,院方安排刘丽上岗并给予她同级同类人员的同岗同酬待遇,同时补发其在学习期间少发的、及未安排上岗期间停发的工资及社保待遇,并报销差旅和补助。
法院还指出,事件发生时刘丽为付班护士,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对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记过、警告等处分,却给予刘丽解聘处分,本身就不符合客观事实,有失公正。医院在书面解聘刘丽的同时,仍安排其外出学习,并承诺学习期满后给予安排岗位,这意味着“解聘”并非院方的真实意思。
一审判决下达后,院方没有上诉。然而,一年过去了,刘丽仍未能返岗。
2020年5月8日,榆林市卫健委主任惠德存告诉澎湃新闻,返岗不需要卫健委审批,且医院当时处理时的具体做法也未上报,后续双方纠纷走进司法程序且已有结果,将敦促医院积极履行。
榆林市第一医院院长冯丙东则回复称:“现等待法院执行,已再次安排相关人员与法院对接,力求尽快解决。”
绥德县法院2019年3月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医院诉讼请求,判令院方安排刘丽返岗并给予同级同类人员同岗同酬待遇。
产妇不堪疼痛坠楼身亡,榆林市第一医院5人被处分
现年35岁的刘丽是榆林横山人,2005年她中专毕业,于次年进入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实习,一年后又经公开招聘正式进入该院,担任主管护理师。
2014年6月1日合同期满后,她与医院再次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截止。
2017年8月30日,产妇马茸茸住进刘丽所在医院的妇产科准备生产,并于一天后进了待产室。2017年8月28日至9月3日的妇产排班表显示,8月31日刘丽轮值付班助产士,即产房24小时的二线值班人员。
据央视新闻报道,马茸茸在进入待产室后因疼痛烦躁不安,曾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被拒绝,后从医院五楼跳下身亡。
马茸茸坠楼前,她的《护理记录单》上共有三次记录,均记载着“拒绝手术”的家属意见。其中,前两次护理记录者为当班助产士张帆,最后一次为刘丽所做。
张帆在接受央视采访时曾表示,做第二次记录时,她在产房里听到了马茸茸家属的说话声,据此判断家属依旧要求顺产。刘丽也告诉澎湃新闻,当时同时生产的产妇共有五名,她在做第三次记录时也身处产房无法抽身,因而依据马茸茸和家属在走廊的对话在护理记录中写下“家属拒绝剖宫产”。
监控显示,19时20分,就在刘丽做完第三次护理记录后一分钟,马茸茸再一次走出分娩中心。刘丽表示,当时马茸茸仍然不断要求剖宫产,但作为助产士,她无权决定,只能给予安慰。
马茸茸家属则提出了相反的说法,称马茸茸两次出来,他们都向医护人员提出了剖宫产的要求,但被拒绝。当晚20时许,马茸茸从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五楼的备用手术室窗口跳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件一出,舆论哗然,引起了当时国家卫计委的高度重视,责成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同年12月4日,榆林市第一医院向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面汇报处理意见,拟对医院相关人员不同处分,其中对刘丽予以“解聘”。
榆林市第一医院关于“8·31”事件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汇报文件写道,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绥德院区存在安全管理制度漏洞,紧急情况下人力调配制度落实不到位,以及医疗文书记录不全、与患者沟通交流不到位等问题,绥德院区负责人刘彦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妇产科护士长张秀颀存在对所属护理人员日常管理不严、未严格落实病区门禁制度等问题,承担监管不力责任;主管医生李瑞琴存在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到位、发现患者失踪未引起足够重视,未按规定第一时间上报医院等问题,承担事件直接责任;助产士刘丽存在未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护理、对患者护理频次不够、产程观察不细致、与患者沟通交流不到位、医疗文书记录不全等问题,也承担事件直接责任。
因此,拟对上述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行政记过、撤职和解聘处分,其中给予解聘的只有刘丽一人。
产妇跳楼事件院方处理意见汇报提案底稿
助产士遭书面“解聘”后外出学习半年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处分决定并未涉及事发当天的当班助产士张帆。刘丽称,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张帆受到极大的精神压力,其家属曾到医院协商,但具体内容无从知晓。
刘丽称,作为事发当天的二线值班护士,她被院领导多次找去谈话,要求她外出学习一段时间,以平息舆论,尽快解决事件影响。
刘丽向澎湃新闻出示的录音资料显示,当时被授权处理此事的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副院长任光成曾表示,只要事件处理了,“不要你了,是不可能的”。录音中,任光成还承诺,支付刘丽外出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学费,并叮嘱她不要有后顾之忧。
几经商谈后,2017年12月5日,在任光成、该院人事科长和人事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刘丽在人事科办公室签下了“承诺书”。
承诺书载明,刘丽外出学习半年,期满后回院在妇产科门诊上班,学习期间的待遇由护理部负责,但需保证不能做出损坏医院声誉、破坏医院形象之事,回院上班后,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安排。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承诺书由任光成签字,署名榆林市第一医院人事科,并加盖了人事科公章。5月8日,任光成在接受澎湃新闻电话采访时承认了承诺书的真实性,“当时为了让信息不再继续在网络扩散”。
同日,刘丽在榆林市第一医院针对“8·31”事件处理意见征询表上签字同意。三日后,该院对外作出了解聘刘丽的书面通知。
银行流水显示,医院对刘丽作出“解聘”处分后,仍向她发放了截至2018年2月的工资和2017年年终奖金。外出学习期间,医院护理部曾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工资共计17624.9元,直至2018年6月4日。此后,刘丽再未领取过工资。
刘丽告诉澎湃新闻,学习期满后,她回医院报到,却被拒之门外,院方以劳动关系已不存在为由,拒绝其返岗。刘丽称,签署承诺书和处理意见征询表后,她并未与院方办理离职手续,其间也一直与院领导和科室领导保持联系。刘丽向澎湃新闻出示的她与任光成2018年5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她曾向其询问学习结束后的安排,对方回复称“回来上班就是”。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4月,在刘丽结束学习前夕,经历产妇跳楼风波后的榆林市第一医院高层出现人事变动,时任院长赵彦峰被免职,原榆林市第二医院工会主席冯丙东出任院长职务。
绥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裁决书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续存,判决生效一年有余医院仍未执行
刘丽称,为了回去上班,她曾多次与新上任的院领导沟通,但均未果。无奈之下,她向绥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2018年12月25日,绥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支持刘丽关于安排上岗和补发学习期间少发和学习期满后未上岗期间的工资和社保等待遇的请求。
绥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承诺书”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完成,且与刘丽签字的处理意见具有因果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因而此前的“解聘”不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书称,因刘丽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人员,事件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和庭审记录等资料确认,申请人刘丽在仲裁申请书上的诉求基本事实清楚,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存在。
因不服裁决结果,榆林市第一医院于2019年1月16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
对于前述“承诺书”,榆林市第一医院表示,此文书不是医院出具,且并非由院方法定代表人承诺或授权,事后也未予追认。榆林市第一医院认为,人事科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绥德县劳动仲裁院认定证据错误。
对此,绥德县人民法院认为,事件发生时刘丽为付班护士,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榆林市第一医院对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记过、警告等处分,却给予刘丽解聘处分本身就不符合客观事实,有失公正。
与此同时,医院在书面解聘刘丽的同时,仍安排其外出学习,并承诺学习期满后给予安排岗位,这意味着“解聘”并非院方的真实意思,仅为书面形式,在学习期间,刘丽仍领取部分工资更能反映这一事实。
最终,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院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安排刘丽上岗并给予同级同类人员的同岗同酬待遇,并补发被她在学习期间少发的工资及未安排上岗期间停发的工资及社保待遇等,报销学习的差旅费和补助。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判决下达后,榆林市第一医院并未上诉,前述判决自2019年3月24日起生效。
即便如此,刘丽仍然未能返岗。判决之后,她曾多次回到医院,要求安排上班,又被告知工作安排需上报榆林市卫健委审批。对此,榆林市第一医院分管护理工作的院长助理李艳华对澎湃新闻表示,对刘丽未能返岗一事自己并不清楚,相关事宜可询问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5月8日,澎湃新闻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询问榆林市第一医院院长冯丙东,截至发稿,均未获得回复。
在2019年4月22日刘丽与榆林市卫健委主任惠德存的一段谈话录音中,惠德存称,返岗一事不存在审批,“打发(解聘)的时候没有通知过卫生局,起诉也没有请示过卫生局,现在人家判下来也是给医院判的。”惠德存表示,刘丽返岗的事仍需她本人与医院联系解决。
5月8日,澎湃新闻也以电话和短信方式联系惠德存,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2019年5月20日,几度求告无门后,刘丽向绥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她告诉澎湃新闻,此后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曾找到她,传达院方态度,即补偿发放原劳动合同截止日期前(即2019年5月31日)的工资,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但这一提法遭到刘丽拒绝,此后执行事宜便搁置至今。
刘丽对澎湃新闻表示,她希望院方能尽快执行法院判决,早日安排她回到工作岗位。(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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