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 受贿5.2万元且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绥德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任世凯一审被判刑10个月

华商报 2020-04-06 00:55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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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绥德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任世凯受贿案一审判决书,任世凯被判刑10个月。

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l0月,范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绥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范某之子找到任世凯请求对范某予以关照,任世凯答应帮忙。当月范某投案后,任世凯指使办案民警给范某办理了取保候审。范某之子为了感谢任世凯的帮助,在绥德县公安局大门送给任世凯4000元,任世凯将4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015年11月,绥德县人民法院向绥德县公安局移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申请执行人李某到任世凯家中送给其1万元,请求任世凯在该案中给予关照尽快把钱要回来,任世凯答应帮忙并指使办案民警加大办案力度尽快立案。之后绥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该案立案侦查。被申请人李某某得知该案被立案侦查后,到任世凯家中送给其2万元,表示愿意给李某偿还欠款并请求不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任世凯答应帮忙。之后绥德县公安局未对李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待李某某筹集资金偿还欠款后报请局务会研究撤销了该案件。任世凯将收受李某1万元、李某某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法院认为,任世凯在侦查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并上缴所收受赃款,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但其身为绥德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利用其办理刑事或治安案件的职务之便,帮助涉案黑恶势力逃避法律制裁,显系黑恶势力保护伞,应对其从严惩处。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赃款5.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上交国库。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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