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 榆林首例涉黑保护伞案宣判 被告人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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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榆林讯(记者 祁铭)近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黑保护伞案件。被告人郝某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合并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此案系榆林市首例打击扫黑除恶“保护伞”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在担任绥德县公安局千狮桥派出所副教导员、绥德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教导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12年12月至2018年11月,先后5次收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013年3月20日,许某某、马某、李某、何某某、崔某某、刘某某6人(已在榆阳区法院审理的马军涉黑案件中被判处刑罚)在绥德县名贵会所KTV门口将朱某某、郭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2013年3月22日,绥德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对此案立案侦查,许某某和马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分别委托他人向被告人郝某说情,请求郝某对二人予以关照,从轻处罚,郝某答应帮忙。期间,郝某接受请吃并收取人民币5000元。之后在案件办理中,郝某利用职权包庇马某、许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不执行对马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的决议,先后将上述人员取保候审。后仅对何某某、崔某某提请批捕,绥德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被告人郝某在未继续进行侦查补证的情况下,指示办案人员解除了马某、许某某等6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使上述人员逃脱刑事处罚。案件办结后,许某某托人送给被告人郝某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郝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免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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