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 绥德29人涉恶案宣判 首犯一审获刑14年

华商报 2020-01-17 02:23 大字

华商报榆林讯(记者 余林)1月15日,绥德县人民法院对延明等29名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开庭宣判。

法院认为,以延明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绥德县城及周边地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延明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党涛、王鹏、刘小伟、郝磊、雷艳红、李落落、高庆、张昕多次参加该组织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折明军、吴亮亮、王强、马国伟、郝永革、刘震伟、白杨帆、鲍亚东、郑小东、韩建建、李彦利、高翔、薛蛟接受首要分子延明的领导、指挥,并积极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应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

法院以被告人延明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被告人雷艳红、李落落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到五年,并处罚金;其余22人均判处四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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