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 绥德发布7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 监管不到位、充当保护伞 绥德警方多人被处分

华商报 2019-11-26 01:44 大字

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二维码

华商报榆林讯(记者 余琳)11月25日,绥德县纪委监委官方公众号发布七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的典型案例。

1.绥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宪东违反工作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张宪东在担任绥德县公安局副局长、住建局副局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马军开发的环城花园违建项目监管不到位;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延明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许轮双方寻衅滋事案件亲自起草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做私下调解。张宪东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客观上充当了“保护伞”,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案发后,能够配合审查工作,积极向市、县两级纪委交代其违纪违法事实,2019年11月,张宪东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2.绥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刘正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的问题

刘正前在担任绥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期间,违规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马军在臻德大厦三楼会所中的几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一桌餐”宴请;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马军参股的煤矿入股并分红获利。刘正前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客观上充当了“保护伞”,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案发后,能够配合审查工作,积极向市、县两级纪委交代其违纪违法事实,2019年11月,刘正前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绥德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杨海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杨海涛在担任城关派出所教导员期间滥用职权,将查获的十几万元赌资中的大部分退还给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马军。杨海涛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客观上充当了“追赃不力型保护伞”,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案发后能够配合审查工作,主动向市、县两级纪委交代其违纪违法事实,2019年11月,杨海涛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4.绥德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马向旗、千狮桥派出所民警马东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马向旗在担任千狮桥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屡次失职,未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延明在逃期间,在其管理辖区内发生砍人事件及时告知追逃部门(横山县公安局),也未积极采取布控措施;在延明寻衅滋事案案卷材料中没有体现对马阳伤情鉴定的审批程序;在办案过程中对多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线索未能积极调查取证。马向旗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案件主办民警,客观上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了“保护伞”,应负直接责任。2019年11月,马向旗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警务工作人员马东鹏,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对消极证据(调取视频监控)的调取不符合办案程序,也未作出收集消极证据的措施。马东鹏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办理本案的警务工作人员,客观上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了“保护伞”,应负直接责任,2019年11月,马东鹏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绥德县公安局千狮桥派出所民警冯建华、曹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千狮桥派出所民警冯建华、曹龙二人,在侦办马峰等人在绥德城区“名贵会所”饮酒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中,未执行局务会报捕决议,未继续深入侦查,构成了失职行为,导致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并继续作案。冯建华、曹龙二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办理本案的民警,客观上充当了“保护伞”,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案发后,该二人能够配合审查工作,积极向市、县两级纪委交代其违法违规事实,2019年11月,冯建华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曹龙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绥德县公安局田庄派出所教导员胡凤宏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田庄派出所教导员胡凤宏,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马军参股的煤矿入股并分红获利。胡凤宏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客观上充当了“保护伞”,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案发后,能够配合审查工作,积极向市、县两级纪委交代其违纪违规事实,2019年11月,胡凤宏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7.绥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马达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刑警大队民警马达在侦办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延明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许轮聚众斗殴案、高某艳被非法拘禁案中构成失职行为,还将办理景某红被非法拘禁案询问笔录丢失,造成不良影响。马达同志身为中共党员、警务工作人员,客观上充当了“保护伞”,应负直接责任。鉴于案发后,能够配合审查工作,积极向市、县两级纪委交代其违纪违法事实,2019年11月,马达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闻推荐

绥德县慈善协会赴榆阳区开展慰问演出

本报讯(记者李彦伶张璐)11月7日,绥德县慈善协会赴榆林市榆阳区举行慰问演出。此次活动由榆林市慈善协会主办,榆阳区慈善协会...

绥德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绥德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