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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紧急救治撑腰的双重意蕴 今日快评

皖江晚报 2017-12-15 22:08 大字

12月13日,最高法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而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还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等焦点问题作出详细规定。(12月14日新京报)

这一司法解释是有所指向的。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一名待产孕妇,在医护人员建议剖宫产,且自身也因疼痛难耐两次提出剖宫产的情况下,拗不过家属拒签剖宫产同意书,最终选择跳楼自杀。这一事件在舆论场形成了刷屏之势。在此之前,因孕妇、家属和医院三方意见不一致,就曾发生过著名的“李丽云事件”,当时就曾引发广泛讨论,没想到几年后悲剧再演。

应该说,类似“产妇跳楼事件”只是小概率,但这种事件一起也不能发生,每发生一起都是在往善良的人们心上割肉。不少准妈妈表示,一想到自己以后也可能经历这种生死博弈,就感到焦虑和心惊。相对于事件本身,因此引发的后续效应,同样值得重视。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其实是对紧急救治的撑腰。希望从此之后,医院再也不要有无谓担心,该出手时就出手,让类似悲剧成为永远的过去时,明媚的天空再也不要有阴云若隐若现了。

仅仅把这一司法解释认为是对医疗机构的善意,还是片面了一点。对于患者来说,这一司法解释也是“满满的善意”。有了这一司法解释,医院机构以后不必再缩手缩脚,这一切最终惠及的还是患者。在“产妇跳楼事件”中,舆论的关注点在于一条鲜活的生命该不该因此离去,主要不是医院到底该有什么样的权限。即便对医院权限的探讨,也是最终指向患者权益。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初衷,正是“为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

而且,这一司法解释不仅体现了对医疗机构的宽容,也体现了对医疗机构的约束。需要指出,为紧急救治撑腰并不是没有条件、没有限制的。司法解释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而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可以看出,为紧急救治的撑腰,其适用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遭遇紧迫危险。

更重要的是,这一司法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断绝了一些医院的“小心思”。在此之前,遇到需要紧急救治情况,医院还可能会抛出“家属签字”制度,甚至有可能把此当作不作为的“挡箭牌”,但随着最高法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已然“此路不通”了。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换而言之,该救的要大胆救,不必束手束脚,如果麻木不仁、熟视无睹,则要承担责任。

“人倒了还可以扶起来,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回溯类似“产妇跳楼事件”,有法律的问题恐怕也有人心的问题。为紧急救治撑腰正当其时,就当下而言,要深刻认识为紧急救治撑腰的双重意蕴——既体现对医院的善意也体现对患者的善意,对医院既是宽容也是约束。现在法律站了起来,希望人心也能够“站起来”。有了法律和人心双重撑腰,才能避免因为紧急救治而发生争议和悲剧。□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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