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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产妇坠楼事件引发市民广泛关注—— 面对手术,我的身体到底谁作主?

德阳晚报 2017-09-10 22:38 大字

榆林产妇坠楼现场。图据网络

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26岁的产妇马某某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身亡。这一事件迅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至于是谁拒绝了马某某实施剖宫产的要求,院方和家属至今各执一词。

随着细节的逐步披露,公众的关注点也从事件本身向多个维度发酵。产妇分娩方式的最终选择权,究竟掌握在谁的手里?谁是“怎么生”的决策人?再进一步,面对手术等医疗治疗,我们的身体究竟应该谁说了算?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走访……

法律规定——患者亲属授权者三方,本人意见最“大”

目前能够找到的与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身体处置权、手术签字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民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旭辉律师事务所陈云鹏律师告诉晚报记者,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患者意识清醒的前提下,他毫无疑问应当享有接受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的身体处置权、手术签字权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则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在仁竞律师事务所王永江律师看来,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如果患者本人意愿与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相左时,应当以患者本人意愿为主。

医事现实——亲情伦理面前,“方”时常不得不“圆”

然而,在医疗实践当中,面对国人十分在意的亲情、伦理,这些被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下来的“方”,常常不得不被妥协成了“圆”。

“产妇分娩与普通外科手术毕竟还是不太一样。”本市一位资深产科专家表示,在普通外科手术中,无论伤残肢体截肢,还是病变器官摘除,都只是针对患者本人,但一个孩子的出生,则至少关联到父母两方。因此在选择分娩方式的时候,医生在给出自己专业意见的同时,通常都需要听取和尊重夫妻双方的决定。

本市某医院一位具有多年临床和医院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坦言,作为医院来说,一直都倡导和鼓励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由患者本人来行使其身体的处置权、手术签字权,但在医疗实践中,尽管患者意识清醒,配偶为对方、子女为年迈的父母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情况并不鲜见。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受国人传统的家庭、亲情观念影响。”他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剥夺了患者为自己身体作主的权力。同时,出于不增加患者思想负担的考虑,医生和家属往往会向患者本人隐瞒或部分隐瞒病情,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与否,就很难由患者本人作出决定。而且,一旦手术或特殊检查、治疗出现意外,后果的处置只能由患者家属来进行。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由家属来作决定也是一种选择。

本报记者张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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