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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孕妇之死看 “知情同意缺陷” 张田勘

河池日报 2017-09-07 17:02 大字
 

近日,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马某从楼上坠下身亡。报道显示,到底谁不同意剖宫产,医院与家属双方各执一词。

有报道认为,家属是否同意孕妇进行剖宫产是这个悲剧的主要原因,但进一步深究,法规的不完善,才是孕妇跳楼身亡的最主要原因。这表明,目前中国的知情同意权有一定的短板,并且在以往的许多事件中已经表露无遗,例如,儿媳妇难产,公婆不愿意签字做剖宫产,孩子虽保住了,但是产妇的子宫却不得不被切除。

中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并且,医疗机构在此情况下有免责的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马某死亡在于中国的知情同意的复杂性,既要征得患者同意,也要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个条款一直被视为是医院出于自保而采取的措施,因为治疗中出现问题,如果家属没有签字,就有可能吃上官司或被“医闹”,但当事人(患者)和家属都签了字,即便家属想“医闹”,也没有理由,或者底气不足。

这就留下了一个问题,当医生通过专业评判提出某种治疗方案,并且当事人(患者)也同意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家属的不同意(错误判断),从而让前两者顺从家属的意见,导致当事人(患者)死亡,固然表面上是谁都没有责任了,但实际上还是谁都有责任,而且良心上的责任可能更为沉重。

知情同意的要旨是,除了医生的充分告知是必需的,当事人(患者)的同意是最大的权利或权限,家属和联系人的同意权是次之或最小。从这个原则出发,在美国,只要当事人同意,即便家属反对也可以治疗或手术。然而,在中国,现在把当事人(患者)的权重与家属的权重等同起来,缺一不可,这或许是造成包括此次待产产妇马某跳楼身亡和其他悲剧的原因。

改进和完善知情同意权,或许能避免和减少今后此类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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