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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产妇死亡事件上演“罗生门” 医院再次发布声明,称产妇和家属签字要求顺产,医院只能遵从;死者家属则称医生说过不需要剖腹产

南国早报 2017-09-07 16:32 大字

医院称产妇疼痛难忍,下跪要求剖腹产。网络图片 榆林市第一医院公布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显示,产妇及其丈夫确认顺产意愿,谅解意外。

如果没有发生意外,9月5日,家在陕西省绥德县张家峰村年轻女子马某应该已经成为一位母亲,照料着她的新生儿。但这一天她却躺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的太平间里,一尸两命,孩子也没了(本报昨日A16版曾作报道)。马某的死,令各界震惊,而对于她的死因,家人和医院陷入口水战。9月6日凌晨1时03分,院方再发声明,强调顺产决定乃是产妇和家属在入院后一道做出并签字。声明称,因有产妇对家属授权,当产妇要求转而实行剖宫产时,医院只能遵从家属做出的决定。

9月6日,记者了解到,榆林市卫计局介入调查,马某的主治医师李瑞琴在该事件发生后被停职,目前正配合警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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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发生,产妇跳楼自杀

在9月6日凌晨再次发布的声明中,院方提到,产妇本人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也有签字并按指纹确认顺产意愿。同时,医院还晒出了产妇8月30日签署的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所有相关文书的《授权委托书》,并称“在产妇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据医院和家属双方叙述,8月31日上午10时许,马某进入医院分娩中心待产。随着分娩时间一步步靠近,产妇的阵痛加剧。31日下午6时许,此时距离马某进入产房已过去近8个小时,医院录像显示,她突然走出分娩中心。马某向家属提出,因疼痛难忍,希望做剖腹产手术,其间录像显示她几乎跪倒在地上。

双方都表示,大约又过了一个小时,马某第二次从分娩中心走出,继续要求做剖腹产手术。据马某母亲介绍,能够看出来女儿“(心理)负担很重”,她曾对女儿说过如果不能顺产就不用勉强。

但此后事态失控。据榆林市第一医院院区新闻发言人向记者介绍,马某回到分娩中心后,因医院规范,家属不能进入产房内,而当时还有几名孕妇也在待产,在医务人员照顾其他孕妇时,“一不留神,她打开窗户跳下去了”。

在医院楼后的窗户下,延先生最终见到了妻子坠落在地的身体,“没有穿衣服”,医护人员正把妻子抬到担架上。当医务人员向家属宣布马某死讯时,据延先生自述,“所有在场家属都失去了思考能力”。

延先生表示,他9月1日再次来到医院妇产科了解情况,但主治医生“立马就跑开了”“责任护士不见了人影”,墙上公示的医护照片也被取了下来。

直到9月3日,据延先生介绍,医院“都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解释“一个在产床上疼到半死的产妇身高1.61米,挺着大肚子是如何爬上高达1.13米,宽为0.7米的窗台上坠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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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谁担,双方各有说法

死者家属要求医院对于马某的死做出解释。延先生对记者表示,自事发后,院方态度冷漠,对家属提出的疑问,并未给出说法。

从院方披露的《榆林市第一医院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来看,上面确有马某及其丈夫延先生的签名,表示“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但未有文字说明马某腹内胎儿存在头部偏大,难产风险较大的情况。

马某的母亲告诉记者,医院说孩子头围大“是正常的”,医生同意顺产。延先生则透露,“医生检查完拿出一张单子,问剖宫产还是顺产,我们说能顺产就顺产,医生就让我签字”,后来“医生再也没有提这个事”,直到妻子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进产房前,医生检查完都说一切正常。

那么在马某待产前的两个小时里,对于马某提出的剖腹产要求,家属和医生当时又作出了什么反应?这个问题的答案扑朔迷离,院方率先将矛头指向家属,称家属坚持顺产。

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杨姓新闻发言人对记者分析表示,陕北一带生育观念相对落后,家属可能认为顺产对下一代更好,或者出于经济状况的原因,担心剖宫产费用过高,所以不同意实施手术,而按照一般医院的操作规程,孕妇家属不同意就不能做手术,不然如果出现什么意外,家属很可能以之前没有同意为由,追究医院责任。

对于医院的说法,家属则强烈质疑。据孕妇丈夫延先生的堂哥介绍,马某一家经济条件在村里属于“中等水平”,“男方家里有6孔窑洞、有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不会为了费用高而拒绝做手术。

在妻子马某走出分娩中心,提出做剖腹产的要求之后,据延先生自述,“我二话没说就答应了”,是医生“进去检查后说马上就该生了,不需要剖腹产”。马某母亲也告诉记者,医生说顺产的话马上就能生,剖腹产还需要再等一个小时,“我们想已经到最后一步了,能生出来了,应该和医生保持一致”。

按照一般医院的操作流程,若非紧急情况,医院建议实施剖宫产手术,都会要求患者或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但延先生的堂哥对记者表示,从马某8月31日上午进入产房后,没有见到医生拿过任何书面文件,要求家属就同意剖宫产手术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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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声明

产妇有人身自由

另一个突出的疑问是产妇为何能脱离医院的看护而自杀,院方在6日凌晨发布的声明中做出了详细说明。

院方称,由于产妇是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因此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一般产妇顺产产程长达数小时,中途多数会起身在分娩中心外与家属谈话或散步助产。

院方还强调,事发当天,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

对于陪护的助产和护理人员数量和其护理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指引,院方未作出进一步说明。

看起来允许丈夫或家属进入待产室,似乎便于家属理解医院的诊疗行为,同时也有助于对产妇进行抚慰和照料,但实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在中国乃至世界上很多国家,关于丈夫或其他家属是否应该被允许进入产房的争论,一直持续了多年。目前大多数公立医院还是不允许丈夫或其他家属进入分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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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决

落实何其艰难

2007年11月,孕妇李丽云因肺炎陷入危险,处于意识模糊状态,医生认为应该立马实施剖腹产手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但李丽云的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坚持用药治疗,最后李丽云因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事后李丽云父母认为医院对李丽云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称,朝阳医院已履行了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构成侵权,但应补偿死者李丽云家属10万元。

与李丽云死亡案件相比,此次榆林孕妇之死的情况有所不同。从孕妇死亡所涉医院、家属的情况声明看,孕妇马某生前曾明确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对此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分析称,孕妇既然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本人清醒的”,医院应给予尊重,而且医院如果也认为孕妇有必要做剖宫产手术,那为什么还要坚持让家属同意。

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不宜向患者说明”,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刘鑫表示,分娩手术因为胎儿是父亲和母亲的,需要考虑家属的意见,但创伤是发生在母亲身上,因此如果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还是要尊重孕妇本人的意愿,“还是要听产妇的”,患者本人的决定权是受法律保障的。

但现实情况中,很多医院还没有树立尊重患者自主权的法律意识,刘鑫表示,很多医院会建议产妇,在产前把决定权委托给丈夫或其他亲属,但如果孕妇已经明确表示想要做剖宫产手术,之前的“授权委托书就是无效的”,医院若因家属不同意而拒绝给孕妇做手术,违反法律对患者自主权的规定。综合《财新》传媒、《华商报》《新京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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