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人员如何补领身份证?

榆林日报 2020-11-07 09:00 大字

李小婉

咨询问题:我丈夫在2019年1月神木市一起煤矿“冒顶”事故中被羁押判刑,在交接财产等过程中发现身份证已遗失,导致其名下的车辆年审、银行卡、社保卡等无法正常使用。请问:被羁押人员的身份证如何补领?

律师意见:

《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依此可见,申领身份证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近年来,随着指纹等人体生物特征信息的广泛应用,公安机关规定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本人到场亲自录入指纹信息,补领居民身份证,可用手机操作人脸识别办理。

2006年3月16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鲍遂献在公安部召开的集中换发二代身份证新闻发布会上称:“发证的对象扩大到服刑、劳教和被羁押的人,取消了原来的身份证条例中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劳动教养的人员,尚未领取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羁押期间取消证件的规定。”据此,你丈夫名下车辆年审、银行卡、社保卡等使用的民事权利行使会因无身份证受到限制,补办身份证具有客观需要的真实的事由,其权利应当予以保障和实现。

具体操作可由被羁押人员和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在遵守《看守所条例》和《监狱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被羁押人员完成补办居民身份证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完成补领要求的程序。这无疑符合全面正确执行刑罚,惩罚教育罪犯,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目标和刑事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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