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中院二审宣判一22人恶势力集团案

榆林日报 2020-03-19 05:41 大字

3月10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智等22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二审宣判。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智纠集被告人周文鑫、李永强、王贵君、张成龙、李明新、于运涛、裴艳雄、刘祖伦等人,在神木市锦界镇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李智为首要分子,李春柳、鲍春义、李永强等10人为重要成员,谢帆等11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开设赌场140余场,赌资累计约280万元,抽头渔利约70万元;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和违法行为12次;实施故意碰撞饮酒人员驾驶车辆,敲诈勒索12次,敲诈金额169900元。

神木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智等人分别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对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智等13人不服,以不属恶势力犯罪、原判量刑过重等理由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各上诉人、辩护人、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李智经常纠集李永强、刘耀武、鲍春义、王贵君等人,系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其团伙成员较为固定,多次在神木市锦界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原判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考量了各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从犯、未遂等法定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犯罪手段、被害人谅解等酌定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适当,因此作出维持裁定。

(据榆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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