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 举报材料上被批“厚颜无耻” 镇政府村委会两审被判无责 省高院指令榆林中院重审

华商报 2019-02-19 01:55 大字

华商报榆林讯(记者 李敏)交给信访部门的反映材料,却被负责拆迁的干部批注“厚颜无耻”,还贴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公示”。去年5月9日,华商报A07版报道了神木村民尚子珍以名誉侵权状告镇政府一事,该案一审、终审均判决由拆迁干部个人承担侵权责任,镇政府无责。近日,省高院做出重审裁定,指令榆林中院重审此案。

2017年6月14日,神木市大柳塔镇敏盖兔村村民尚子珍向大柳塔镇信访部门反映自家石料厂被强拆一事,并递交了一份题为“关于大柳塔镇政府强行拆迁砸料场、水洗料场”的反映材料。4天后反映材料被贴在村委会的村务公开栏上,还被人批注“希广大村民观阅,该村民厚颜无耻到何种地步”。此后,尚子珍的妻子先后三次将公开栏上的材料撕下,但每次撕下的第二天,写着批注的反映材料又被贴到公开栏上。

2017年11月,尚子珍以名誉侵权将大柳塔镇政府、敏盖兔村村委会以及负责拆迁的干部卜某告上法庭。去年4月,神木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大柳塔镇政府和敏盖兔村村委会无责。卜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敏盖兔村以“张贴书面材料的方式”为尚子珍恢复名誉。

尚子珍认为,卜某对他侮辱是其履行公职时发生的,并不是个人恩怨,镇政府和村委会都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向榆林中院上诉。2018年7月18日,榆林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增加了卜某为尚子珍恢复名誉书面内容的审核和张贴时间,其余均维持原判,镇政府和村委会均无责。

终审判决后,尚子珍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去年11月26日,省高院裁定,指令榆林中院重审此案。裁定书称:“卜某为大柳塔镇政府工作人员,其在尚子珍反映材料批注文字属于职务行为,二审法院判令卜某个人承担侵权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今年1月拿到省高院裁定后,62岁的尚子珍说,终审宣判后,卜某张贴在村委会公告栏上的与其说是致歉书,不如说是辩解指责书,内容不仅没有歉意,还指责他违法在先,他将维权到底。华商报记者从榆林中院了解到,该案将于近日再次开庭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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