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房产证贷款40万元 男子犯合同诈骗罪 被判刑4年6个月,罚金5万元

华商报 2018-04-25 01:34 大字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2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刘某与薛某系同居关系,薛某在2009年前保管着其儿子陈某位于南东兴街路西2号的房产证和房屋,2009年后陈某将该房屋及房产证收归自己管理。2010年8月份时,刘某准备给其侄儿入股需要资金,便找到杨某联系贷款,杨某告诉他们白某放款,但需要房产抵押。

刘某便找到做假证的人伪造了南东兴街路西2号的房产证,并将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改为薛某。二人拿着伪造的房产证找到白某,用房产证做抵押,刘某、薛某作为贷款人,杨某作为保人向白某以月利率3.5%贷款40万元。贷款当日,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白某给了刘某38.6万元现金。刘某于当月向外入股20万元。一年后刘某的入股款陆续收回,但其并未向白某归还贷款,而是将上述款项用于自己花销。

神木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17日接到白某的报案材料,后于2013年3月26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又于2017年7月2日18时在神木市丽景小区内将网上在逃人员刘某抓获。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用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神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显示,该房屋自1993年一直登记在陈某名下,从未过户变更至他人名下,故被告人刘某明知房产非薛某所有,而办理虚假房产证,并用假的产权证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骗取贷款,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刘某贷款后部分用于入股,其余的均用于个人花销,在入股款退还给他后,他并未将该款用于还款而进行个人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通讯员 榆阳法院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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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人: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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