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丈母娘 获刑还赔钱

西部法制报 2019-10-29 00:49 大字

本报讯(王慧勤记者张建伟)10月22日,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因与妻子白某丽的婚姻有矛盾,便对岳母呼某某不满。当日,白某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来到高杰村呼某某家,用长约1米直径3厘米的木棍对呼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呼某某受伤住院。之后,白某某等人离开,面包车行至清涧县岔口分站时白某某将木棍扔到河里。

2018年11月23日,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呼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呼某某于同年10月30日至11月17日在清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医疗费用24940.01元。

法院审理中,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

办案法官结合全案案情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呼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546.01元,应当由被告人白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呼某某的医疗费人民币24940.01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00元、营养费人民币360元、误工费人民币3546元,共计人民币31546.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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