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尽扶助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担责

榆林日报 2018-10-09 08:50 大字

本报通讯员王亮报道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2010年11月9日,马某与白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12月13日,双方因琐事再次争吵时,白某对马某大打出手,马某遂回娘家居住,二人开始分居。其间,马某回家看孩子与白某父母发生争执被打。白某起诉离婚,在法院审理期间,马某经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均由娘家垫付,后白某以为马某看病为由撤诉。之后,马某一直在其娘家居住,并由其父母照顾。其间,白某对马某不闻不问,并且拒绝给付马某相关的治疗费用,心寒不已的马某遂一纸诉状将白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婚生子由白某抚养,同时要求白某承担自己在治疗精神分裂症时所花费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生活费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患病后,被告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因此判决原告马某与被告白某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并承担原告医疗费等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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