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依法处理扣留车辆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凡于2021年4月30日前,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扣留的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请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到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依法将机动车处理: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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