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罗鹏龙等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驾驶人李贵洲、高锡好、郭鹏、刘亚宏、石津菖、高二军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驾驶人罗鹏龙、曹煜、雷雨飞、王晓晓、王永、郝格平、王渊平、高海利、戴光飞、叶红伟、吴运峰的机动车驾驶证(详细信息后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因邮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退回,现通过《榆林日报》予以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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