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依法处理扣留车辆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凡于2020年12月31日前,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扣留的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请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到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交警支队三大队将依法处理机动车,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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