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1日起,榆林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有了新变化,城乡居民住院 起付标准降低 支付比例提高
本报讯(记者 李志东) 记者日前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从1月1日起,榆林市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有小幅提高。
从1月1日起,榆林市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即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0元、2500元降低为1500元、20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5000元降低为3500元。与此同时,将提高住院支付比例,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由55%提高至58%。
从1月1日起,榆林市进一步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耐药结核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非透析)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元、5000元。提高部分慢特病病种支付限额,将帕金森综合征年度支付限额由1000元提高至2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年度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年度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苯丙酮尿症(PKU)、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BH4D)支付比例由55%提高至70%。
此外,将提高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比例,单价在400元以下的(含400元)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单价在400元—5000元(含5000元)、5000元以上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比例分别由60%、50%提高至80%、70%。同时,提高医用材料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比例,将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单价在1000元—5000元(含5000元)、5000元—2万元(含2万元)和2万元以上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比例分别由60%、50%、40%提高至80%、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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