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承办单位须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

榆林日报 2020-08-13 06:39 大字

本报记者满孝永报道为优化榆林市营商环境,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近日市政府印发《榆林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投诉举报事项确认接收后,承办单位须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未依法依规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请依法行政协调解决的行为。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的投诉举报,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办法》明确,榆林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统一纳入市营商环境评价与检测平台管理。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政务大厅等办事窗口广泛投放投诉举报二维码,拓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通过二维码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直接转至市营商环境评价与检测平台办理,线下受理的须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市营商环境评价与检测平台管理。此外,社会各界还可通过12345热线等平台进行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相关提案、建议,由市发改委统一汇总整理后纳入榆林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办法》要求,榆林市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交办。投诉举报事项确认接收后,承办单位应明确具体办理部门和办理人员,并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未通过审核的处理意见,承办单位应在重新组织完善后反馈,且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确因投诉举报事项复杂难以按时限办结的,承办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本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原则上最长延期7个工作日。

《办法》明确,投诉举报人如对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不满意,并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事项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办法》还对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的督查督办、责任追究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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