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西部法制报 2020-03-05 00:55 大字

2019年11月28日,榆林市榆阳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对一辆车进行检查时,查获卷烟60条,案值33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购货票据或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当事人从山西忻州市购买了该批卷烟,但无法提供有效的购货票据,也无法提供合法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榆阳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烟草专卖品总价值30%的罚款。

以案说法——

案件定性: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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