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统一了 累计最高支付限额78万元
本报记者刘勃江报道 1月20日,记者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月1日起,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榆林市320余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实现统一,普通参保群众累计最高支付限额78万元。
今年以来,市医疗保障局经过深入调研、大胆探索、科学研判后,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优化出台了新的医疗保障政策。
统一筹资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统一为770元,其中个人缴纳250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由政府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由政府定额资助,个人缴纳50元。
扩大保障范围,提升待遇水平。榆林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待遇组成。2020年,榆林市参保居民每人每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至18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30万元,大病保障最高支付30万元,普通参保群众累计最高支付限额78万元,享受医保扶贫待遇的患者上不限额。
降低药品价格。通过“4+7”带量采购模式,首次采购25个目录内的药品,总降价率达52%,最高降价率达到96%,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优化报销政策。将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血友病等疾病的门诊治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并将单纯门诊治疗(或连同住院)的报销限额提高至18万元。
增加定点医药机构数量,方便群众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可选择就医购药的定点机构更多,就医更方便。
此外,市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单式即时结算,市外不能即时结算的实行一站式结算,让群众不为报销多跑路。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从2020年7月起,榆林市将进一步加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转诊与非转诊的报销差距。由一级或二级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患者,不再缴纳一级或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费用。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或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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