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4年不等的刑期

榆林日报 2019-08-04 05:44 大字

本报记者吕晶 李志东报道 7月3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宣判了一起涉恶二审刑事案件,分别判处燕某某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至4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媒体散播负面消息的手段要挟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某钱款共计53万元,被害人樊某某因精神压力巨大自杀身亡。同时,被告人燕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52万元。为达到非法目的,被告人燕某某更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在公共场所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及国家机关公文的公共信用。被告人李某飞受被告人燕某某纠集,纠集被告人李某伟等人在公共场所二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并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常某某30小时,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某60小时。被告人李某伟受被告人燕某某纠集,在公共场所二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其中一次致一人轻伤;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

据此,榆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李某飞、李某伟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而纠集在一起,

被告人燕某某系纠集者、指使者,作用相对较大,所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虽未经过周密策划、组织、指挥,未达到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但在榆阳区巴拉素镇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一定的规模,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燕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李某飞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伟构成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燕某某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燕某某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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