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40万元 榆阳区一副科级干部被判刑

华商报 2019-03-27 02:32 大字

漫画/张永文

今年40岁的李某原系榆阳区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2013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棚户区改造项目会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2日决定对其逮捕。

2012年,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所属牛家梁林场和巴拉素林场进行棚户区改造,在项目申报许可批复后,将该项目资金纳入榆阳区财政局的财政子账户中统一管理,设定为林区公共支出科目(棚户区改造工程款)。榆阳区林业局为了监督承包方造林、土地整理绿化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向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和土地整理项目收取绿化质量保证金。收取的质保金纳入榆阳区财政局子账户中统一管理,列入其他林业收支科目(质保金)。

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李某利用其担任棚户区改造项目会计的职务之便,挪用棚户区改造工程款8次,共计69万元(共挪用94万元,其中25万挪用未超过三个月,不以犯罪认定,故以69万认定);利用其担任榆阳区林业局会计、利用协助管理榆阳区林业局财务的职务之便挪用质保金6次,共计71万元,总计140万元。李某挪用以上资金用于偿还个人或家庭债务及开支,均超过三个月未还。

另查明,2017年3月21日至同年12月30日,李某将其挪用的款项全部归还。2017年9月5日,李某主动向榆阳区林业局领导交代其挪用公款事实,并于同年10月10日主动向榆阳区巡察组交代犯罪事实,2018年4月4日主动向榆林市榆阳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还查明,被害人单位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于2018年7月11日对李某谅解。

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得到被害人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华商报记者 祁铭 通讯员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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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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