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举报煤矿违规承包(托管)和超层越界开采的通告

榆林日报 2019-02-22 06:08 大字

一、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违规承包(托管)和超层越界开采,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第85号令)、《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的煤矿违规承包(托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将煤矿承包或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本通告所称的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四、存在上述违规承包(托管)或超层越界开采情形之一的,经举报查实后,依据有关法律从重处罚。

五、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榆林市能源局、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举报煤矿违规承包(托管)和超层越界开采。

六、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榆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奖励金额为该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的15%,最高30万元。已经受理的举报事项,不再重复受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负有煤矿监管、监察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八、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九、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受理违规承包(托管)举报单位:榆林市能源局,电话:0912—3281261(传真),地址:榆林高新区明珠大道榆林市能源局911室,邮编:719000。受理超层越界开采举报单位: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12336,地址:榆林高新区明珠大道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30室,邮编:719000。举报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

十一、本通告解释权归榆林市人民政府所有。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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