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对2018年11月30日之前依法查扣的违法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结案后至今不来认领的事故车辆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仍不前来我大队接受处理的,其车辆将按照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处理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一、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一律强制报废。
二、未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将该机动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三、属于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予以拆除。
四、逾期涉案车辆存在盗抢、走私等嫌疑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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