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借名贷款” 3人被坑 为还款担责

华商报 2018-11-28 01:56 大字

2018年6月,榆林某银行因借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将钟某等3人起诉至法院。银行代理人称,2014年2月17日,钟某、刘某共同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利率11.4‰,逾期月利率14.82‰,借款期限一年。上述借款由被告赵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提起诉讼。

然而开庭时,钟某却大呼冤枉,称该笔贷款的实际用款人是其朋友张某,他和刘某、赵某只是为了给张某帮忙才贷的款,而且在贷款前所需手续都是张某准备好的,他们3人只是签了字。所以银行应该起诉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被告钟某、刘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赵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钟某、刘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被告钟某所辩称的其只是借名贷款人的说法,因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均是被告钟某本人签字确认的,且该笔借款也是由银行直接打入钟某账户,故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法官点评:该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还是个别公民不懂法所致。无论是对借名人还是被借名人,其背后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此案中,钟某等3人实际与银行之间形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钟某等人也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张某就是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其3人承担还款责任。

通讯员 霍扬 田欣鑫 刘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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