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榆林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榆林日报 2018-11-27 11:51 大字

为切实改善榆林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榆林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涉及范围为绕城快速公路以内。具体为东至东沙过境线(新210国道),南至开发区榆马大道(榆溪河特大桥)及向西延伸段,西至西环线和怀远二十一街,北至北环线,区域面积约488平方公里。

二、禁止燃烧有烟煤,禁止燃烧垃圾、竹胶板、塑料、橡胶等杂物。鼓励减少无烟煤燃烧,增加电能使用。

三、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等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严禁违规露天烧烤,所有烧烤作业一律进入室内或使用环保炉具。各类早夜市摊点必须规范设置,限时经营,不得在现场从事产生油烟污染的加工活动。

四、所有施工工地应当严格执行《榆林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扬尘监督管理办法》,确保“洒水、覆盖、硬化、冲洗、密闭、围挡”六个100%防尘措施全覆盖。所有营运渣土车必须全部进行密闭改造并安装颗粒物捕集器等废气控制装置,对不达标车辆一律禁止运营。所有渣土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运营。

五、所有国有储备地、国有性质闲置地和集体土地(耕地除外)等裸露土地,全部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风抑尘措施。

六、道路清扫尽量采取机械化湿法作业方式,合理安排时间和区域使用雾炮降尘。

七、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工业企业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同时,千方百计,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八、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九、广大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9),相关部门受理后,及时依法依规查处。

十、市铁腕治污攻坚行动督查组对本通告涉及事项组织督查。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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