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戒严工作的通知

榆林日报 2018-11-12 08:49 大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从10月1日开始,榆林市已进入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戒严时间

2018年11月1日—2019年5月31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都为戒严期。

二、戒严区域

榆林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

三、戒严要求

1.戒严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焚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烤火取暖、狩猎、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严禁燃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2.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戒严区。

3.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4.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负责监护,防止其使用明火引发森林火灾。

5.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6.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戒严要求。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森林防火戒严规定的行为。

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四、处罚措施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公安等部门或授权单位,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将严肃追责问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限期补种树木、赔偿森林损失、负担扑火费用、治安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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