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设局“仙人跳” 抢劫财物

华商报 2018-10-31 09:32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余林 通讯员 王富强)10月9日,榆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罪案件,两名90后被告人许某和曹某(女)伙同他人利用微信色诱被害人,上演“仙人跳”把戏,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劫取被害人钱财。经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曹某伙同李某波(已判决)、殷某雨(已判决)等人事先预谋,以曹某与男友吵架心情不好为由,通过微信聊天约被害人李某余见面,并入住榆阳区某宾馆,期间曹某将房间信息告知李某波,许某与李某波、殷某雨等人来到宾馆房间,以李某余勾引曹某为由,对李某余进行殴打,并将李某余控制至次日16时许,挟持李某余在银行取款机取款300元后又抢走其黄金戒指一枚,并胁迫李某余写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抢劫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844元。

同年1月5日、3月31日、4月13日,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抢劫作案三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97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为了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后:

抢劫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所以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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