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榆林”,我们这样做

榆林日报 2018-10-12 09:09 大字

本报见习记者 宋艳霞

近期,榆林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知,进一步加强党委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部署推动、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诚信自律、社会各方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党政同责、社会共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突出党委工作领导责任——

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

《方案》下发后,榆林市各级党委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中,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要求各级党委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议或专题会议,建立党委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要求今后每年榆林市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必须开展1—2次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深入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重点区域,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权重不低于2%,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方案》要求,榆林各级政府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目标绩效考核。

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方面,要求各级部门必须摒弃地方保护主义,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公布区域内监督执法信息和典型案件,防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制能力建设。

增强对口部门责任意识——

谁主管谁负责

《方案》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业务必须管食品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政法委要牵头建立政法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案件协调机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移交的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农业、畜牧、食药监、综合执法、工商、质监、公安、林业、卫生计生、教育等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行政监管、刑事打击和相关工作职责,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

市、县两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搭建辐射面广、群众参与度高的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科学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健全完善督查问责机制——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方案》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人带头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本地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食品安全“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机制,将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安排等确定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采取专项督查、实地督查、暗访督查等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针对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方案》要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者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依纪依规严肃问责,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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