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装载机铲翻他人农用车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

华商报 2018-08-29 01:59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祁铭 通讯员 王富强)张某,榆阳区人,今年23岁。2018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月8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7年8月25日10时许,张某在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前湾滩三十台砖厂驾驶装载机将被害人谢某的农用车铲翻,农用车侧翻在被害人张某停在路边的黑色桑塔纳小轿车上,致使两车受损。

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农用车损失价值为11508元,桑塔纳小轿车损失价值为3871元,共计15379元。

另查明,案发后,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张某家属与被害人谢某、张某就民事部分达成一致,由张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谢某、张某共计人民币37000元,被害人谢某、张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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