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法院审结首例污染环境案

榆林日报 2018-07-30 22:57 大字

本报通讯员康靖报道7月25日,榆阳区法院首次公开宣判了一起环境污染罪案件,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杨某等6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9万元不等。

2011年,被告人杜某、杨某等人共同成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为了倾倒天然气井开采所产生的反排液,与榆林大漠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用于向年久失修无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池倾倒反排液,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共计向大漠公司污水处理池中倾倒反排液4532吨,获利90余万元。后被当地村民发现运输罐车,扣留并报警。经技术检测鉴定,倾倒的反排液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含有铅、汞、镉等有毒重金属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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